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635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亮又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昌路30号维佳点点大厦801室。
法定代表人:**方。
原告***与被告湖北亮又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