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3063号
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5544483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汇通大厦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4240948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