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振兴某某模具制造厂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3)京0112民督5号 申请人: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汇通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现国,山东道***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振兴**模具制造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高古庄村。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振兴**模具制造厂职员。 申请人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签订《捷能设计院—河北天柱钢铁项目汽轮机组联轴器、阀碟、阀盖代付四方协议》,约定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货款170000元,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支付全部货款170000元,又于2021年6月21日重复支付货款170000元。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微信中确认重复收到货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返还申请人重复支付的货款,被申请人已构成不当得利。特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向发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北京振兴**模具制造厂返还款项17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北京振兴**模具制造厂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170000元。 申请费1233.33元,由被申请人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