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3)京0112民督5号
申请人: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汇通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现国,山东道***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振兴**模具制造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高古庄村。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振兴**模具制造厂职员。
申请人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签订《捷能设计院—河北天柱钢铁项目汽轮机组联轴器、阀碟、阀盖代付四方协议》,约定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货款170000元,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支付全部货款170000元,又于2021年6月21日重复支付货款170000元。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微信中确认重复收到货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返还申请人重复支付的货款,被申请人已构成不当得利。特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向发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北京振兴**模具制造厂返还款项17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北京振兴**模具制造厂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170000元。
申请费1233.33元,由被申请人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