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92民初836号
原告: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玮,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佐任,董事长。
原告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王玮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436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1071.2元(截止到2021年7月31日)及以436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为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3日,原、被告签署了《总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实施被告的余热发电项目,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部履行完毕,被告于2019年3月9日向原告出具企业询证函,确认拖欠原告43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望判如所请。
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总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余热发电项目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包括项目范围内的所有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及性能保证,合同价格为436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2016年12月2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被告已为原告开具436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截至2018年7月6日,被告共计付款3924000元,余欠436000元。至2018年12月26日,案涉工程两年质保期满。
2018年12月31日,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出具企业询证函一份,确认拖欠原告工程款436000元。
上述事实,有《总承包合同》、现场签证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明细、企业询证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且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436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2018年12月31日双方对账时已超出质保期限,原告诉请自2019年1月1日起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436000元及利息(以43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6元,由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牟明刚
人民陪审员  韩 伟
人民陪审员  黄彦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