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清远南玻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21民初3106号
原告: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世贸中心C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42409489L。
法定代表人:陈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亮,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露露,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远南玻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迳头镇金岭八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572426437A。
法定代表人:何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红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该公司职员。
原告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南玻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65元,减半收取308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高景
人民陪审员  宋剑文
人民陪审员  易凤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