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6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兵,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珊珊,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汇通大厦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42409489L。
法定代表人:陈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传明,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凯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珊珊,被上诉人捷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传明、郭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凯泉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615111.11元及违约金;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履约保证金2万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本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一审判决认定剩余货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错误。第一,双方之间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设备全部抵达现场验收合格并提供全套资料且开具发票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5%的货款(即货到款)。一审已查明,设备已运抵现场且被上诉人已收到上诉人开具的发票。根据采购合同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可以看出,货到款付款条件所谓的验收合格指的是货到现场后的初步验收合格。已生效的(2020)渝03民终872号民事判决查明,被上诉人向案外人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蓬威石化公司)交付的全部汽轮机设备均有对方确认的《到货验收单》,足以证明其提供的汽轮机设备已到货并验收合格。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提供的水泵设备系前述汽轮机设备的组成部分,所以该水泵设备亦符合到货并验收合格的条件。因此,25%货到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且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终872号生效判决亦判决案外人蓬威石化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货到款。第二,双方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电站整体工程试运行72+24小时工程移交结束后(或货到现场8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支付货款总额的25%并退还保证金。上诉人已于2018年8月将设备全部送至被上诉人指定地点。上诉人起诉时货到现场时间已远远超过8个月,被上诉人支付货款总额的25%的货款及履约保证金的付款条件已成就。第三,双方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剩余合同总额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自电站整体运行72小时试运行合格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后,被上诉人一个月内支付。(2020)渝03民终872号生效民事判决查明,被上诉人提供给蓬威石化公司的全部汽轮机设备均有72小时试运行签证单,均已符合电站整体运行72小时试运行合格的条件,最晚的试运行合格时间为2019年5月7日,从该时间点起算至上诉人起诉时已满一年。且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提供的水泵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双方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满足验收标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上诉人提供的《产品调试、巡检服务记录》是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对某些易损件提供正常的维修检查及更换等售后服务,该记录系针对售后服务内容的一个记录。该两份记录无法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其次,被上诉人提供的2019年1月27日的会议纪要及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说明函》,从内容上来看系被上诉人提供给蓬威石化公司的汽轮机设备出现了问题,但无法查明原因,上诉人将水泵转子返厂测试,只是为了确认上诉人提供的水泵设备是否出现了问题,但据此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属认定事实错误。第三,(2020)渝03民终872号生效民事判决并未认定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提供的水泵设备系被上诉人给蓬威石化公司提供的汽轮机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未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汽轮机设备没有验收合格的原因系上诉人提供的水泵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第四,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亦未就上诉人提供的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申请相应的鉴定。因此,被上诉人称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捷能公司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认定正确,应该维持一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凯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捷能公司向凯泉公司支付货款615111.11元和履约保证金2万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捷能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5日,买方捷能公司与卖方凯泉公司签订了《蓬威石化PTA装置改造工程汽轮机拖动循环水泵系统循环水泵设备采购合同》,合同载有“七、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1、本合同签定后,预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同时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2、设备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发货款。3、设备全部抵达施工现场验收合格并提供全套的纸板及电子版随机资料后买方再付给卖方货款总额的25%。卖方在买方支付该款5个工作日前开具并交付合同全额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每延长一天,卖方每天按照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给买方违约金。4、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电站整体工程试运行72+24小时工程移交结束后(或货到现场8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买方再付给卖方货款总额的25%。买方退还卖方履约保证金10000元。5、剩余合同总额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年,自电站工程整体72小时试运行合格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买方一个月内付清余款。若卖方质保服务违约,导致买方另行委托的,扣留的质保金额不足时,卖方另行支付补齐。……”等内容。2017年12月25日,买方捷能公司与卖方凯泉公司签订了《蓬威石化PTA装置改造工程汽轮机拖动循环水泵技术协议书》。
2018年9月13日,买方捷能公司与卖方凯泉公司签订了《关于蓬威石化PTA装置改造工程汽轮机拖动循环水泵系统循环水泵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协议载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相关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因此,《蓬威石化PTA装置改造工程汽轮机拖动循环水泵系统循环水泵设备采购合同》,原合同额1040000元,其中此价格含17%增值税。现改为合同额1031111.11元,其中税率为16%增值税,合同付款以此为准”等内容。
2018年1月10日,捷能公司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给凯泉公司8000元。2018年1月23日,捷能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凯泉公司200000元。2018年7月25日,捷能公司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给凯泉公司208000元。共计支付货款416000元。
2018年9月12日前凯泉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捷能公司,2018年11月2日前全部交付。2019年1月27日双方开会共同研究凯泉公司供货的水泵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案,《循环水泵异常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法》会议纪要载有“业主:重庆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供货商: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开会时间:2019年1月27日,会议内容:1、凯泉方2019.01.29日左右提供1#、2#、3#泵吸水管流态分析结果,分析流态影响大小;2、暂定2019年2月20日3#返厂作满负荷试验,出具完整实验分析报告,三方见证水泵试验运行状态,如水泵运行正常,则按照凯泉方提出的管道整改方案整改,如水泵运行存在问题,则2#也返厂维修,直到达到正常运行状态。3、根据目前1#水泵运行情况,属于正常运行情况,凯泉方可保证泵安全运行”等内容。
2019年2月20日,凯泉公司向捷能公司出具说明函,载有“关于重庆蓬威石化项目3#循环水泵返厂测试问题,由于现场基础原因,导致泵体无法拆卸,需拆卸水泵转子返厂测试。我公司为了积极配合贵司共同解决困难,调用在我厂其它客户的泵体用于测试。我公司承诺用于测试泵体与蓬威石化3#循环水泵泵体规格一致”等内容,凯泉公司在该说明函上盖章。
2019年2月22日,捷能公司向凯泉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附有《关于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循环水泵性能的联系函》,该函载有“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2#、3#循环水泵,经现场出现振动、噪音大的问题后,经过返厂,测试过程中暴露出如下问题:1、水泵轴功率为1348.983kw,效率为77.3184%,与技术协议中要求的轴功率1240kw,效率89%,偏离太大,我方不能接受该测试结果。请尽快出具解决方案。2、水泵在重庆调试过程,因为振动、噪音的问题业主不予开机,但是返厂测试时我方经过判定,振动噪声皆比在现场时严重,但是贵方坚持认为问题减轻。若是贵方如此推诿,我方亦无法认可该结果……”等内容。
2019年3月8日,捷能公司工作人员与凯泉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交流,聊天记录载有“捷能公司:重庆水泵振动报警;凯泉公司:已经安排售后了;捷能公司:什么时间到蓬威,知道吗?凯泉公司:我催下;捷能公司:凯泉售后人员只是电话沟通问了下情况,并没有到现场查看计划,请协调处理。今天上午震动值11出现2次,报警成为常态了……”等内容。
根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终872号民事判决书,因2号机组泵体叶轮存在问题,本案捷能公司于2019年5月6日才将更换后的2号机组的泵体叶轮运抵蓬威石化公司。该泵体叶轮即由本案凯泉公司提供。
凯泉公司为货物提供产品调试、巡检服务,凯泉公司提供了两张《产品调试、巡检服务记录》,分别载有“购货单位:青岛捷能电力设计,使用单位:重庆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联系人:冷部长,服务类型:维修,预约服务时间:2019年6月14日,服务工程师意见:填料漏水,已处理完成二台,另一台运行中,待下次再协调时间处理”,“购货单位:青岛捷能电力设计,使用单位:重庆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联系人:冷部长,服务类型:维修,预约服务时间:2019年7月11日,服务工程师意见:更换测振元件完成,水泵运行正常”等内容,两份记录用户意见为空白,签名盖章处为“冷宇峰”。
2021年8月18日,捷能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向凯泉公司发送《索赔函》。
一审法院认为,凯泉公司与捷能公司签订《蓬威石化PTA装置改造工程汽轮机拖动循环水泵系统循环水泵设备采购合同》《蓬威石化PTA装置改造工程汽轮机拖动循环水泵技术协议书》《关于蓬威石化PTA装置改造工程汽轮机拖动循环水泵系统循环水泵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凯泉公司提供的设备是否全部抵达施工现场验收合格,剩余货款及履约保证金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
双方在《蓬威石化PTA装置改造工程汽轮机拖动循环系统循环水泵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设备验收标准的第1条为“卖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能够满足买方需求,并与本合同对应的技术协议中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和数量相符且保证为全新、完整、未使用的产品,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原厂各项技术指标和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并向买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书”。双方还约定了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设备全部抵达施工现场验收合格并提供全套的纸板及电子版随机资料后买方再付给卖方货款总额的25%;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电站整体工程试运行72+24小时工程移交结束后(或货到现场8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买方再付给卖方货款总额的25%。买方退还卖方履约保证金10000元;剩余合同总额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年,自电站工程整体72小时试运行合格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买方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凯泉公司认为,两份《产品调试、巡检服务记录》可证明产品已验收合格,2019年7月11日,对设备进行巡检维护时,设备使用方认可凯泉公司提供的设备运行正常,电站工程整体试运行合格,已具备合同约定的剩余60%合同款的付款条件。捷能公司则认为,该份证据服务内容是维修,由手写字体体现,“巡检”并不在该两页证据服务范围内,服务工程师最后意见为:第一页证据为“填料漏水已处理完成,另一台运行中,待下次再协调时间处理”,该内容证明设备仍然存在问题,第二页记录为“更换测振元件完成,水泵运行正常”,该内容仅涉及到维修所针对的对象,并不是凯泉公司向捷能公司供货设备整体调试巡检服务上。捷能公司认为凯泉公司提供的货物并未验收合格,一直存在尚未解决的质量问题,并提供证据以佐证。
1.凯泉公司提供的两份《产品调试、巡检服务记录》实际记载的服务类型均为维修,证明凯泉公司的设备确有问题,第一张记录中的工程师意见表明还有问题尚待维修,第二张记录中工程师意见为“更换测振元件完成。水泵运行正常”,也只能说明本次维修的结果,未对货物进行整体测试,并不能证明货物所有参数符合技术协议中的标准,不能证明货物验收合格。2.2019年1月27日双方共同开会达成的《循环水泵异常问题分析及解决方式》会议纪要,2019年2月20日凯泉公司致捷能公司的《说明函》等证明凯泉公司提供的货物出现异常,需将水泵转子返厂测试。3.2019年2月22日捷能公司向凯泉公司发送的《关于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循环水泵性能的联系函》中载明“水泵轴功率为1348.983kw,效率为77.3184%,与技术协议中要求的轴功率1240kw,效率89%,偏离太大,我方不能接受该测试结果”,证明凯泉公司提供的货物参数与技术协议中要求不符,凯泉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整改后的参数符合标准,不满足验收标准中的“卖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能够……与本合同对应的技术协议中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和数量相符”。4.根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终872号民事判决书,截至2020年12月4日,本案捷能公司向业主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三套汽轮机组并未完成性能考核,即尚未经验收合格。由于该三套汽轮机组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凯泉公司提供的货物,捷能公司认为因凯泉公司货物质量问题导致捷能公司项目仍未通过业主方验收。故货物未满足验收标准中“卖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能够满足买方需求”。综上,凯泉公司提供的货物并未验收合格,剩余货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由于货物并未验收合格,一审法院对凯泉公司要求捷能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捷能公司提交收据一份,证明货物返厂维修时捷能公司零星用工花费2000元,该费用应由凯泉公司承担,故凯泉公司所主张的剩余货款数额不准确。凯泉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由于本案剩余货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审查,可待支付条件成就时,捷能公司另案主张。综上所述,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151元,减半收取5075.5元,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凯泉公司提交图片一张,证明上诉人提供的水泵系被上诉人汽轮机其中的一部分,被上诉人的汽轮机中除了上诉人提供的水泵还有很多其他部件。
被上诉人质证称,该图片系上诉人单方制作,对三性不认可,上诉人所供水泵系该套设备的主要及核心部件,其他的齿轮箱等均是为该水泵服务,整套系统就是因为水泵等主要部件被另案认定为不达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本案争议的发生,该图片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
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该图片系上诉人单方制作,被上诉人不认可,无法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被上诉人已支付上诉人合同金额的40%,本案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支付的货款有三部分,一是货到现场并初步验收合格支付货款金额的25%(设备到货款),二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电站整体工程试运行72+24小时工程移交结束后(或货到现场8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被上诉人支付货款总额的25%(安装调试款),并退还上诉人保证金1万元,三是剩余合同金额10%为质保金,自电站整体72小时试运行合格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后,被上诉人一个月内付清。
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上诉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被上诉人支付货款的条件均已成就,被上诉人应支付剩余货款。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虽已向被上诉人提供货物,但该货物并未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成就。对此本院认为,一、关于设备到货款。双方合同约定“设备全部抵达施工现场验收合格并提供全套的纸板及电子版随机资料后买方再付给卖方货款总额的25%。”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了涉案货物并经初步验收合格,且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终872号生效民事判决已判令设备使用方重庆蓬威石化公司支付本案被上诉人捷能公司设备到货款及相应利息,因此,被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诉人设备到货款257777.78元(1031111.11*25%)。
二、关于安装调试款。首先,捷能公司诉蓬威石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渝03民终872号]案生效民事判决认为捷能公司所供蓬威石化公司的三套汽轮机组并未完成性能考核,尚未经验收合格,安装调试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而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约定的安装调试款的付款条件有两个,一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电站整体工程试运行72+24小时工程移交结束后,二是货到现场8个月,并约定两个付款条件以先到时间为准。上诉人、被上诉人和设备使用方蓬威石化公司三方于2019年1月27日召开会议共同研究上诉人所供水泵存在的异常问题及解决方法,2019年2月20日上诉人就3号循环水泵存在的问题向被上诉人发送说明函,2019年2月22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联系函中记载上诉人所供2号、3号循环水泵存在质量问题。而捷能公司在(2020)渝03民终872号案中主张三张72小时试运行签证载明的时间(即1号机组2019年1月27日,3号机组2019年4月19日,2号机组2019年5月8日)就是通过性能考核程序经验收合格的时间。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反映的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时间均在被上诉人在(2020)渝03民终872号案中提交的三套机组试运行签证之前,且一审上诉人提交的两张《产品调试、巡检服务记录》记载2019年7月11日水泵运行正常,被上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三张试运行签证记载的时间之后上诉人所供水泵仍存在质量问题,且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并未约定安装调试款以设备使用方蓬威石化公司与捷能公司就电站整体工程三套机组完成性能考核并经验收合格为付款条件。因此,即便按捷能公司在(2020)渝03民终872号案中主张的三张72小时试运行签证载明的时间,亦符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安装调试款的付款条件。
其次,即便按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所供设备未达到电站整体工程试运行72+24小时工程移交结束,因双方合同约定安装调试款以安装调试完毕电站整体工程试运行72+24小时工程移交结束或货到现场8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被上诉人支付货款总额的25%,并退还上诉人保证金1万元问题。(2020)渝03民终872号案查明被上诉人向业主蓬威石化公司2号汽机本体到货验收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1号汽机本体及扳手到货验收为2018年9月24日,3号汽机本体及油站到货验收为2018年11月2日,即便按被上诉人向业主方提供汽机的到货时间,上诉人所供设备已远超过8个月,亦达到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安装调试款的付款条件,因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安装调试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被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诉人安装调试款257777.78元(1031111.11*25%)。
三、关于质保金。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为1年,自电站工程整体72小时试运行合格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尾款。(2020)渝03民终872号生效民事判决查明被上诉人提供给使用方蓬威石化公司的三套汽轮机组尚未经验收合格,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所供设备系被上诉人提供给蓬威石化公司三套汽轮机组中的一部分,因此,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支付质保金的付款条件不成就,本院不予支持。
四、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2018年4月15日前货到现场,若买方到货时间调整,买方另行书面通知,具体到货时间按照买方通知要求安排供货,对卖方的任何违约行为,买方都有权利全额没收其履约保证金。(2020)渝03民终872号案查明被上诉人所供蓬威石化公司2号汽轮机组更换的水泵泵体叶轮于2019年5月6日到达蓬威石化公司,并判令捷能公司支付蓬威石化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224.26667万元,上诉人主张其到货时间为2018年8月12日,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返还履约保证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诉人货款515555.56元(设备到货款257777.78元+安装调试款257777.78元)。
综上,上诉人凯泉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15555.56元;
三、驳回上诉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51元,减半收取5075.5元,由上诉人凯泉公司负担821.5元,被上诉人捷能公司负担4254元,被上诉人捷能公司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2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凯泉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1元,由上诉人凯泉公司负担1642元,被上诉人捷能公司负担8509元,被上诉人捷能公司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凯泉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艳华
审 判 员 胡金鳌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慧
书 记 员 赵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