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原市科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辽宁华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03财保20号 申请人:开原市科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辽宁华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开原市科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华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原市科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华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00元。 如处分查封、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开原市科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