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02民初2068号
原告辽宁华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集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华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辽宁华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华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华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辽宁华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