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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某某诉被告辽宁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某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03民初2244号 原告:武某某,男,汉族,1952年6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辽宁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沈阳某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辽宁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某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