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03民初2244号
原告:武某某,男,汉族,1952年6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辽宁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沈阳某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辽宁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某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