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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能汽车有限公司、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239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道办北塬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万科云广场A栋610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能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28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3年7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能汽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