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03民初518号
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核对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