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13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原告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克武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冀1181民初130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产。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产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号楼3层305室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朋会
审判员 王立正
审判员 孙芳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