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

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13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原告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克武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冀1181民初130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产。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产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号楼3层305室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朋会

审判员  王立正

审判员  孙芳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