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4民初4244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03号金色名郡15幢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FAAT1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申请撤回对安徽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