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2701商业(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0389XB。
法定代表人:孙晓志,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学斌,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20)皖0103民初117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15000元并支付利息86873元,二项合计50187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41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409元,财产保全费3029元、执行费749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徐林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