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民终1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古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9号淝河商务公寓1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海青,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古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5民初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均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故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未经依法传票传唤即缺席判决,强行剥夺其基本诉讼权利,审理程序严重错误。2、一审仅依据一份汇款凭证就认定其与***存在借贷关系,不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而且明显违背常理。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向其汇款60万元系案外人**用于偿还其债务的款项,而非其向***的借款,一审法院强行剥夺其参与诉讼的权利,导致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辩称:一审法院依法履行了送达程序,在古皖公司未到庭,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证据所作出的判决,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没有任何法律问题,应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古皖公司立即归还其借款6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7日,***通过无为建行将60万元汇入古皖公司的账号。2019年1月15日***以古皖公司不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古皖公司对***的诉请,既未答辩也未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与古皖公司之间借贷事实,有其提供的银行汇款记录在卷佐证,古皖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也未提出抗辩理由否定***的诉请。故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双方无书面利息约定,***诉称口头约定月息2分,无证据证实。故对***该项诉请,不予采信,但***可从主张权利之日起,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古皖公司支付利息。据此,一审判决:古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620元,由古皖公司承担。
二审中,古皖公司提交了三组证据。分别是:1、古皖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其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等,证明案外人**向其借款及案涉款项系**偿还其欠款的事实。3、民事判决书两份,证明案外人**多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方式,通过向第三方借款来偿还其前期债务的事实。经***质证,本院对证据1和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案涉60万元系案外人**要求***汇入古皖公司账户。**并非古皖公司工作人员,其在要求***汇款时亦未提供古皖公司授权委托材料。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送达程序是否合法。二、***与古皖公司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邮政EMS向古皖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邮寄地址为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9号淝河商务公寓1606室,该件于1月19日退回,同年1月22日,该院经核实邮寄地址后,将上述材料寄至合肥市北城世纪城世纪金源大饭店南门写字楼17楼,该件于1月24日投递签收。二审中,古皖公司代理人认可该地址是古皖公司另一处办公地址,故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主张古皖公司向其借款60万元,但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在古皖公司抗辩该款项并非其向***借款,而系案外人**向其还款,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现***并未提供债权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案外人**并非古皖公司员工,也无该公司相关授权委托手续,故本院对***与古皖公司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与古皖公司间存在借贷关系,并判决古皖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另外,古皖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邮寄的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二审中方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抗辩主张,延长了诉讼周期,浪费了司法资源,本院对此予以批评。
综上,古皖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5民初60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