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5民初3934号之二
原告:***,男,***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古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9号淝河商务公寓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WJLXO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海青,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古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