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丰仁。
被申请人:解永生,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王晓惠,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申请人:安徽古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惠。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解永生、王晓惠、安徽古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作为担保之用的***、王丽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玫瑰园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昌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樊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