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21民初756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儿子),男,199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古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北城世纪城B6区祥徽苑世纪金源大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WJLXO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古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计9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静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