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2932号
原告:安徽乾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义井乡徐巷社区义井中心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EBDK4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丰县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忠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84942759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乾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忠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乾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请申请,请求变更原第一、二项诉请为两被告承担97348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2021年12月29日原告安徽乾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乾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1117元,由原告安徽乾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