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8财保24号
申请人:安徽铭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中关镇秋千村刘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MA2MUB7N7E。
法定代表人:储礼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海根,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映山红博览园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平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942626134。
法定代表人:储德翰,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铭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映山红博览园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岳西支行的账户资金(账号13×××19)、安徽省岳西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资金(账号20×××××26)、中国建设银行岳西支行的账户资金(账号34×××33)等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查封、冻结金额为363万元。申请人安徽铭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财产位于岳西县天堂镇龙都商业广场1号商铺1单元4层410—413号、423—427号商业用房及公司名下皖H×××××号小型奥迪越野车一台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铭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映山红博览园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岳西支行的账户资金(账号13×××19)、在安徽省岳西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资金(账号20×××××26)、在中国建设银行岳西支行的账户资金(账号34×××33),上述账户资金以363万元为限,期限一年;
二、立即查封申请人安徽铭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岳西县天堂镇龙都商业广场1号商铺1单元4层410—413号、423—427号商业用房及公司名下皖H×××××号小型奥迪越野车一台,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铭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