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4191号
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世纪广场B座8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经济开发区伙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