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804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三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
被执行人:荆门市祥康医疗透支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培公大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三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祥康医疗透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市祥康医疗透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三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3531.3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三园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停工损失26000,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184元、执行费13735元,但被执行人荆门市祥康医疗透支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