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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260号原告荆门市永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三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804民初260号 原告:荆门市永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荆门市三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月亮湖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荆门市永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三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鉴定,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永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永鑫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8元,减半收取6069元,由原告荆门市永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