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2民初4978号
原告:***。
被告:荆门三园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荆门三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