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三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荆门三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2民初4978号 原告:***。 被告:荆门三园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荆门三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