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国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971民初27323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广东国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九龙路12号3栋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296279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金泰永泰路2号***1栋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146455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系被告员工。 原告广东国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广东国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60656.0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4月18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12日为152723.56元【以360656.02元的95%即342623.22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原约定日千一调低),暂计至2022年8月15日为152723.56元】,实际计算至本金与违约金支付完毕时止;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80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9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万江街道万福路教育路沥青路面工程》(即一期)、《万江街道万福路教育路沥青路面工程》(即二期)。原告随后进场并施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7日,被告与相关部门对工程组织验收合格,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为两年即至2022年4月16日止,现保修期已满多时。被告本应在验收合格后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却提出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至今被告向原告支付一二期款项共计2041722元。在原告不断要求下,被告于2021年8月17日还认为需要扣除部分款项,确认一期1064409.2元,二期1337968.82元给原告。原告基于尽快拿到工程款考虑,希望能据此立刻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仍没支付。工程早已验收合格,被告至今仍没有付款的意思,原告不得不起诉到法院,并要求被告支付余款360656.02元并按合同约定每日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本诉,被告辩称,2019年9月18日,被告与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签订工程编号:WJAWJC11900141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被告与原告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28日签订二份《施工合同》。此三份合同均对案涉工程沥青混凝土约定一致的厚度要求(即两层沥青砼结构路面为AC-134cm+AC-206cm,合计10cm厚度,单层沥青砼结构路面为AC-134cm厚度)。2020年4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11月12日,建设单位出具《万江街道财审中心评审项目结算审定表》核定案涉工程未按图纸施工,沥青混凝土路面不按图纸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厚度减2cm,核定案涉工程扣减金额430936.29元。2021年8月17日,被告施工现场代表***,在原告制作的工程量结算单上核对签认(一期)工程量价为1064409.2元、(二期)工程量价1337968.82元,同时在该工程量计算表“备注:1.需扣除代付垃圾清理叉车费4000元。2.需扣减维修***费用2373元。3.沥青厚度问题双方协商方案扣减。”至2022年2月18日,被告累计向原告汇付金额合计2041722元。原、被告因原告未按合同要求施工:沥青砼厚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两层路段10cm厚度、单层路段4cm厚度要求,一直未达成结算。2022年9月1日,被告工程副总、财务等人员应原告的黄姓经理邀约对工程结算进行商谈未果。综上所述,被告认为:1.案涉工程结算金额应为:工程量结算价(1064409.2元+1337968.82元)元-代付垃圾清理叉车费4300元—***维修费用2373元-沥青厚度问题双方协商方案扣减确定的金额。2.案涉工程沥青混凝土路面因原告不按图纸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厚度减少2cm,被建设单位核定扣减金额430936.29元。3.被告累计已经向原告汇付金额合计2041722元。被告实际支付给原告的金额已经大于案涉工程原告可能的应收结算金额:(1064409.2元+1337968.82元)-4300元-2373元-430936.29元=1964768.53元。 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1.原告向被告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430936.29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全部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9年9月18日,被告与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签订工程编号:WJAWJC11900141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9年11月28日,被告与原告(分包)签订《万江街道万福路教育路沥青路面工程》(即一期);2019年12月28日,被告与原告(分包)签订《万江街道万福路教育路沥青路面工程》(即二期)。此三份合同均对案涉工程沥青混凝土约定一致的厚度要求(即两层沥青砼结构路面为AC-134cm+AC-206cm,合计10cm厚度,单层沥青砼结构路面为AC-134cm厚度)。2020年4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11月12日,建设单位出具《万江街道财审中心评审项目结算审定表》核定案涉工程未按图纸施工,沥青混凝土路面不按图纸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厚度减2cm,核定案涉工程扣减金额430936.29元。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赔偿被告因原告违约导致被告实际经济损失合计430936.29元。特此依法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被告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反诉,原告辩称,原告按照其与被告的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被告因未履行其与建设方合同约定而被建设方扣减430936.29元,该责任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与原告无关。根据被告提交反诉证据2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第72项可知,被告被扣款的数量为18663.33平方米的项目特征为“沥清混凝土AC-20C,厚度:减2cm”,因为AC-20C厚度只发生在10cm厚(底层AC-20C为6cm、面层AC-13为4cm)的沥青混凝土路面,故被告系因10cm厚沥青厚度问题被建设方扣款。第一,原告与被告合同约定的10cm厚沥青(底层AC-20C为6cm、面层AC-13为4cm)总数量为5500平方米,被告确认原告最终完成的总数量为5916.2平方米;约定的4cm厚沥青(AC-13)总数量为24000平方米,被告确认原告最终完成的总数量为23726.42平方米。上述约定数量与实际完成数量几乎一致,证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不同厚度沥青的施工,且价款都是按照被告确认的实际完成总数量乘以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因此被告提出任何扣减方案均没有依据。第二,根据被告提供的反诉证据1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第14、15、22、23项可知,被告与建设方合同约定10cm厚沥青(底层AC-20为6cm、面层AC-13为4cm)数量为24274.52平方米,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5500平方米存在18774.52平方米差额,可以看出,扣除实际测量误差因素,该差额与被告被建设方扣款的实际数量18663.33平方米是一致的。以上数据说明被告本应按照其与建设方合同约定完成10cm厚沥青中的AC-206cm底层24274.52平方米,但其却在与原告的合同中只要求原告完成5500平方米,故被告最终必然有大约18774.52平方米AC-206cm底层沥青未按其与建设方的约定完成,建设方当然要扣其款项(被告实际未完成18663.33平方米6cm的底层厚度,建设方仅按厚度减少2cm进行扣款)。另外,根据被告提供的反诉证据1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第19项可知,被告与建设方合同约定4cm厚沥青(AC-13)为5875.1平方米,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24000平方米存在18124.9平方米差额,该差额与上述10cm厚沥青差额基本一致。由此可以推断是被告擅自将10cm厚沥青变更成4cm厚沥青(AC-13)再分包给原告,在被告提起反诉前,原告始终都不知道被告与建设方之间对沥青数量如何约定,原告也不是被告与建设方合同的相对人,因此原告对此是不知情的。综上,原告完全按照原告与被告的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被告被扣款并非原告引起,完全是因为被告自己对建设方偷工减料、未履行其与建设方之间的约定的完成AC-206cm底层厚度工程量导致,原告不可能违背与被告的合同约定,并自行承担施工成本去完成被告没有要求做底层的差额部分,被告既要求原告按5916.2平方米收取AC-206cm底层厚度工程款,又要求原告承担18663.33平方米AC-206cm底层厚度未施工的责任,显然是没有依据的。因此,原告按照其与被告的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不存在违约情形,被告因未履行其与建设方合同约定而被建设方扣减430936.29元,该责任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与原告无关。因此,被告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请贵院查明事实,驳回被告的所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8日,被告(承包人)与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发包人)签订一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万江街道万福路教育路升级改造工程,包括道路工程、电气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等,合同总价为6502173.56元;其中道路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第2页记载:项目编码040203006001的沥青混凝土(厚度4cm)工程量为20487.92㎡,项目编码040203006002的沥青混凝土(厚度6cm)工程量为20487.92㎡,项目编码040203006004的沥青混凝土(厚度4cm)工程量为5875.1㎡,项目编码040203006006的沥青混凝土(厚度4cm)工程量为3786.6㎡,项目编码040203006007的沥青混凝土(厚度6cm)工程量为3786.6㎡。 2019年11月28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一份《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工程名称为万江街道万福路教育路升级改造工程。2.工程量计算:甲方以现场实际工作面为交工面,乙方按现场坡度自行调顺,所有工作面摊铺前,经双方代表现场测量施工面积,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付款的依据。3.道路投影总面积:二层沥青砼混凝土结构10cm厚Ac-13+Ac-20综合单价118元/㎡(含税),路面暂定工作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总价为236000元;一层沥青砼混凝土结构4cm厚Ac-13综合单价61元/㎡(含税),路面暂定工作面积约为8000平方米,总价为488000元;工程总价暂定为773000元。4.付款方式:施工机械进场前支付总工程款30%,底层摊铺完成之日支付至总工程款60%,面层摊铺完成之日支付至总工程款95%,剩余5%留作质保金质保期后7**付清给乙方;工程总面积以现场双方实际测量为准;如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且按欠款数额,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每日0.1%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由此导致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或有权停工待款,其后果由甲方负责。5.当路面有积水问题、沥青脱落松散等质量问题,乙方要进行返工修复,保修期为2年。该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9年12月28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一份《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工程名称为万江街道万福路教育路升级改造工程。2.工程量计算:甲方以现场实际工作面为交工面,乙方按现场坡度自行调顺,所有工作面摊铺前,经双方代表现场测量施工面积,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付款的依据。3.道路投影总面积:二层沥青砼混凝土结构10cm厚Ac-13+Ac-20综合单价118元/㎡(含税),路面暂定工作面积约为3500平方米,总价为413000元;一层沥青砼混凝土结构4cm厚Ac-13综合单价61元/㎡(含税),路面暂定工作面积约为16000平方米,总价为976000元;工程总价暂定为1478500元。4.付款方式:施工机械进场前支付总工程款40%,底层摊铺完成之日支付至总工程款60%,面层摊铺完成之日支付至总工程款95%,剩余5%留作质保金质保期后7**付清给乙方;工程总面积及厚度以现场双方实际测量作为结算依据,单价以实际厚度作相应折算;如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且按欠款数额,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每日0.1%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由此导致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或有权停工待款,其后果由甲方负责。5.当路面有积水问题、沥青脱落松散等质量问题,乙方要进行返工修复,保修期为2年。该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20年4月17日,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被告等形成一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为万江街道万福路教育路升级改造工程。原、被告均确认案涉工程于2020年4月17日竣工验收。 被告于2019年12月5日、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1月20日、2021年10月18日、2022年1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分别支付231900元、231900元、200000元、591400元、295700元、290822元、100000元、100000元,共计2041722元。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已收到工程款2041722元。 原告主张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结算总价款为2402378.02元;并提供《(一期)万福路工程量结算表》《1(二期)》佐证。1.《(一期)万福路工程量结算表》显示:*****路面的10cm沥青路面(Ac-20:6cm:AC-13C:4cm)为1772.4㎡、4cm沥青路面A-13C为7255.6㎡,教育路沥青路面的10cm沥青路面(Ac-20:6cm:AC-13C:4cm)为1326.8㎡、4cm沥青路面A-13C为2307.49㎡;最后“合计”一栏有“1064409.2元”的手写字样及“***”的签名字样,手写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2.《1(二期)》显示:沥青路面的10cm沥青路面(Ac-20:6cm:C-13AC:4cm)为2817㎡、4cm沥青路面A-13C为14163.33㎡;最后“合计”一栏有“1337968.82元”的手写字样,落款处有“备注:1.需扣除代付垃圾清理叉车费4000元。2.需扣减维修***费用2373元。3.沥青厚度问题双方协商方案扣减”的手写字样及“***”的签名字样,手写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双方并未全部结算,原告所施工的总造价为1964768.73元(2402378.02元-4300元-2373元-因沥青厚度被建设方扣减的工程款430936.29元)。原告则主张不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代付垃圾清理叉车费4000元、维修***费用2373元和因沥青厚度被建设方扣减的工程款430936.29元。被告还主张其向原告提出需扣除因沥青厚度问题工程款430936.29元,原告一直未答复,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另,原、被告确认***系被告的现场施工代表。 2022年8月8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服务名称为“*保险服务*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额为800元的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22年8月9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出具保单保函。 另,原告具备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公路路程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又,根据被告的调查取证申请,本院依法向东莞市万江工程建设中心调取评审项目编号为2020-J052(结)的《万江街道财审中心评审项目结算审定表》[包括万江街道财审中心评审项目结算审定表及附件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审认定书、万江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第二稿)、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中变更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第6页记载:项目编号040203006015沥青混凝土的工程量为“-18663.33”、综合合价为“-430936.29”。原、被告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360656.02元的财产。 庭审中,被告明确其诉请的经济损失430936.29元是指因案涉工程沥青厚度问题被建设方扣减的工程款430936.29元;并明确既要求在结算款中扣除430936.29元,亦要求原告赔偿损失430936.29元。原告明确其自行调整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另,原、被告均同意如其胜诉,由败诉***迳付应当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 庭审后,被告提供2份《施工班组(结算)审批单》,拟主张结算总价款为2215705.02元。2份《施工班组(结算)审批单》均有“本次结算工程量确认后不再以任何理由调整结算金额”的打印字样,“施工班组签名确认”处均有“***”的签名字样,并分别显示:1.施工班组为“广东国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路面的沥青路面4cm厚为7255.6㎡、沥青路面10cm厚为1772.4㎡,教育路沥青路面的沥青路面10cm厚为1326.8㎡、沥青路面4cm厚为2307.49㎡,小计974409.2元,最后手写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2.施工班组为“广东国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沥青路面10cm厚为2817㎡、沥青路面4cm厚为14163.33㎡,小计1241295.82元,最后手写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原告对上述证据中“***”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证明内容、合法性不予确认,主张该证据的签名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重大误解而签名,不能作为原告最终同意扣款的依据。 以上事实,主要有原、被告分别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此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原告具备案涉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且原、被告均在案涉两份施工合同上签章予以确认,应当视两份施工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两份施工合同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该两份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该两份施工合同的约定享受自身权利、履行自身义务。 关于原告的本诉请求。本院作如下分析: 首先,原、被告均确认案涉工程于2020年4月17日竣工验收,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两份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质保期后7**向原告付清质保金(工程价款5%),且质保期为2年,而质保期已于2022年4月17日届满,因此,被告应于2022年4月24日前付清案涉全部工程款,即案涉全部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 其次,原告对被告庭审后提供的2份《施工班组(结算)审批单》上“***”的签名字样予以确认,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签名之时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故本院对2份《施工班组(结算)审批单》予以确认。 再次,2份《施工班组(结算)审批单》的形成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晚于原告提供的《(一期)万福路工程量结算表》《1(二期)》,且2份《施工班组(结算)审批单》均有“本次结算工程量确认后不再以任何理由调整结算金额”的打印字样,表明2份《施工班组(结算)审批单》所显示的金额为原、被告最终结算金额。故对被告在庭审中关于扣除代付垃圾清理叉车费4300元、维修***费用2373元及因沥青厚度问题工程款430936.29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总价款为2215705.02元(974409.2元+1241295.82元)。 最后,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已收到工程款2041722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73983.02元(2215705.02元-2041722元)。另,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两份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每日0.1%的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违约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有利于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为: 1.以63197.77元(2215705.02元×95%-2041722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4月24日;2.以173983.02元为本金,从2022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基于公平原则,违约金应以剩余工程款173983.02元为限。对原告的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另,原、被告在两份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保险费的承担问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费8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被告明确其诉请的经济损失430936.29元是指因案涉工程沥青厚度问题被建设方扣减的工程款430936.29元。但原、被告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约定的二层沥青砼混凝土结构10cm厚Ac-13+Ac-20的路面暂定工作面积约为5500平方米(2000平方米+3500平方米)、一层沥青砼混凝土结构4cm厚Ac-13的路面暂定工作面积约为24000平方米(8000平方米+16000平方米),与2份《施工班组(结算)审批单》显示的沥青路面10cm厚为5916.2平方米(1772.4㎡+1326.8㎡+2817㎡)、沥青路面4cm厚为23726.42平方米(7255.6㎡+2307.49㎡+14163.33㎡)相符,表明原告按照案涉两份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被扣减工程款430936.29元的原因在于原告,故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30936.29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向原告广东国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3983.02元; 二、被告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向原告广东国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63197.77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4月24日;2.以173983.02元为本金,从2022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以173983.02元为限); 三、驳回驳回原告广东国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被告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894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23.28元,共计11265.08元,由原告广东国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71.08元,被告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94元;上述费用原告广东国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五**迳付原告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994元。反诉受理费3882.02元,被告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