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528民初168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保全费545元共计110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