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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金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528民初168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保全费545元共计110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