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91民初3518号之一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柯某。
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74元,减半收取4487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76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