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126民初3540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
负责人:***。
被告:某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夹江县某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夹江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副主任。
原告***与被告乐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分公司、某某建工有限公司、夹江县某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