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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夹江县某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126民初3540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 负责人:***。 被告:某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夹江县某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夹江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副主任。 原告***与被告乐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分公司、某某建工有限公司、夹江县某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