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承建工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都承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6959号 申请人: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都承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都承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都承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华西支行账号为X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X元。此次保全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高新支公司出具X元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按以下顺序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都承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华西支行账号为X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保全金额X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