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财保5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6502853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948号中正国际广场2#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08055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皖0103财保543号民事裁定,并对被申请人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46万元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元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46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