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财保543号
申请人: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65028534(1-1)。
法定代表人:靳仲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948号中正国际广场2#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08055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