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02民初679号之一
原告:安庆市宜秀区一凡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祥和路祥和南院7栋2901室。
经营者:***,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安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环城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安庆市宜秀区一凡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宜秀区一凡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4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宜秀区一凡机械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宜秀区一凡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