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市晟皓架业有限公司与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02民初1866号之一 原告:安庆市晟皓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办眉山村村部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中山西路西林名都C区商业综合楼4-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庆市晟皓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安庆市晟皓架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晟皓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5元,减半收取3377.5元,保全费2370元,共计57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晟皓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