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市源菲菲劳务有限公司与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02民初1564号 原告:安庆市源菲菲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顺安北苑19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中山西路西林名都C区商业综合楼4-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庆市源菲菲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安庆市源菲菲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源菲菲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源菲菲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安庆市源菲菲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