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057号
申请人: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71573136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天华东路103号北外滩水城第十五街区14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被申请人:江阴银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XCAKB9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东盛西路2号B11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江阴银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申请人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江阴银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江阴市××道××号××号××号××号,龙山大街250号、252号、254号、256号、258号、260号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