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2152号之二
原告: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71573136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天华东路103号北外滩水城第十五街区14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被告:江阴银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XCAKB9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东盛西路2号B11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阴银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2022年11月24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通知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补交诉讼费,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