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92民初595号
原告: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2528号1幢1层1107室。
法定代表人:刘军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钦,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铭,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被告: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天华东路103号北外滩水城第十五街区14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方银玲。
被告:句容宏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金星村02幢。
法定代表人:高金云。
原告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句容宏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颜珺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庾丹妮
书 记 员 廖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