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冀0983执保12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祥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0EFNGH5C。
法定代表人:齐志祥,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天华东路**北外滩水城第十五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71573136G。
法定代表人:方银玲,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祥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6178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河北祥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祥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6178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