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983财保10号
申请人:河北祥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0EFNGH5C。
法定代表人:齐志祥,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天华东路103号北外滩水城第十五街区14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71573136G。
法定代表人:方银玲,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祥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祥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南京泽爵建设有限公司所有价值146178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祥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