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1民特43号
申请人:山西中电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园区锦绣大街小微企业园二期综合办公楼43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2年5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明清东街18号东9组29号。
申请人山西中电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中电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称,1、依法撤销小店劳人仲裁(2024)第643号仲裁裁决书第三、四项裁决。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歪曲事实,属于枉法裁判。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入职申请人公司,办公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康宁大厦806室,双方签订2023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3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11月3日,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转正后工资为4000元。2024年6月底,由于房租到期,申请人需要搬到公司原注册地综改区***园区办公,2024年6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变更工作地点及相关事宜,被申请人表示拒绝,后又经多次协商,都被拒绝。2024年6月25、26日,在申请人搬迁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在原办公地用手机又是录音、又是录像,要求申请人必须为其提供劳动条件。当天晚上,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申请人27日到***新办公地报到,具体事宜与***负责人协商,被申请人表示同意,并通过微信向申请人***负责人索要了位置信息。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没有去***报到,当天中午申请人***负责人再次通知被申请人到***协商,下午17时11分,被申请人声称先兆性流产,医生建议休息一周,我这边请假一周。2024年7月15日,申请人***负责人再次要求被申请人来***洽谈工作,其回复是:医生建议休息,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请假时间和期限。由于被申请人长期脱岗,又拒不进行协商,无奈申请人只得于2024年7月19日对其作出辞退决定。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申请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法律义务。2024年9月被申请人就此争议向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4年12月12日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小店劳人仲裁字(2024)第643号裁决,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合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不予采信。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争议事项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节假日的工资补偿,合同的订立、变更;以及对被申请人的辞退等诸多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而小店劳人仲裁(2024)第643号仲裁裁决书却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终局裁决。导致申请人无法对上述事实进行申辩和起诉。综上所述,小店劳人仲裁字(2024)第643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辩称,1.小店劳人仲裁字〔2024〕第64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用等审理涉及的所有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合理合法。答辩人于2023年9月4日入职被答辩人公司,办公地点: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康宁大厦806室,担任文印部投标专员一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试用期3500元,转正底薪4000元。2024年6月8日,答辩人测出怀孕,2024年6月21日,被答辩人行政主管***把答辩人叫到会议室提出降薪,并让答辩人好好考虑(证据1)。2024年6月22日,答辩人微信询问被答辩人行政主管***降薪理由(证据1)。2024年6月25日早上8点9分,答辩人微信明确拒绝被答辩人行政主管***提出的降薪要求,被答辩人行政主管***将答辩人叫到会议室协商,协商不妥,由此激发矛盾,被答辩人行政主管***于2024年6月25日早上8点15分关闭答辩人的工作电脑,拒绝提供劳动条件(证据2)。2024年6月26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递交工作函,要求提供劳动条件(证据2);当日晚上,被答辩人针对工作函做出回应,在没有与答辩人协商的情况下,直接要求让去***上班(证据2)。2024年6月27日早上8点2分,答辩人分别给被答辩人董事长***、业务经理***、行政主管***、***园区负责人***在微信上各发了一份《拒绝工作函的回函》(证据2),且由于当天答辩人身体不适,就近去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中心医院就医,诊断为先兆流产,医生建议休息一周(证据3),答辩人请假,被答辩人没有做出任何回应。2024年7月3日,答辩人去医院复查,医生建议做流产手术,需要住院,答辩人需要请假,由于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微信删除,以及将答辩人从企业微信中移除,导致答辩人只能以短信方式请假,被答辩人董事长***、业务经理***、行政主管***均没有给出任何回应(证据4)。2024年7月6日,答辩人做了流产手术。2024年7月15日,早上9点,被答辩人***园区负责人***联系答辩人,再次发起去***洽谈工作,答辩人说医生建议休息,被答辩人第三次没有做出任何回应;2024年7月19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辞退信(证据5)。以上均为事实,答辩人一直都是主动和被答辩人联系进行沟通,而被答辩人在得知答辩人在怀孕的情况下,未经答辩人的同意,被答辩人单方面调岗降薪,改变工作地点,违法辞退三期女员工,被答辩人一直在挑战答辩人的底线,甚至在被答辩人申请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中捏造事实,混淆视听,虚假诉讼,浪费司法资源。2024年9月初,答辩人就此争议向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4年12月12日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小店劳人仲裁字〔2024〕第643号裁决合理合法。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被答辩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理由不成立,答辩人恳请法院在审理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维持仲裁原判,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山西中电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小店劳人仲裁字【2024】第643号仲裁裁决书。山西中电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于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经审查,申请人对仲裁认定事实持有异议,推定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因申请人并没有提供相应的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以证明该项主张,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及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审查,该案仲裁程序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并不符合该项撤裁情形。
综上,申请人的撤裁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中电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山西中电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