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4004执5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尚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尔果斯金色喀秋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2020)新4004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霍尔果斯金色喀秋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25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对(2021)新4004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木合亚提阿布扎别克
审判员 任 利 军
审判员 吕 婷
书记员 帅 丽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