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2民初6294号
原告:天津市拓甫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基开发区双辰中路西8号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6269808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一路9-11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拓甫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拓甫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拓甫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