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02民初769号
原告:舟山和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A24QN55。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萍水西街80号优盘时代中心1号楼1601-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5517693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舟山和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舟山和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和福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8元,减半收取2524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