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10578号
原告:***,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山宏,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萍水西街**优盘时代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桂山宏、第三人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山宏、第三人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桂山宏、第三人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桂山宏、第三人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 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陆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 记员 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