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932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被告: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萍水西街80号优盘时代中心1号楼1601-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5517693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