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932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被告: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萍水西街80号优盘时代中心1号楼1601-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5517693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