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13362号 原告: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1926459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萍水西街80号优盘时代中心1号楼1601-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5517693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江山市,系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1675.38元、违约金32255.9元(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以两倍的银行贷款利率即9.5%计算),共计203931.28元;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71675.38元为基数,按照两倍银行贷款利率即7.4%支付违约金;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被告因***生观棠府项目高层装修建设需要.与原告签订《瓷砖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购“能强瓷砖”一批,合同总价为689384.44元,运费和加工费另算,若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金额的两倍银行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持续向被告供货,货款累计876845.5元,截至2022年3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71675.38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被告不诚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特具诉状,请求贵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我方认为原告出了两份合同,是原告违约在先。我方在2021年4月13日有催过原告过来收款,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我方认为不存在违约。 原告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瓷砖购销合同》、送货单十三份(总价款为861059.82元)、祥生观棠府高层区工区瓷砖供应明细(已支付689384.44元,被告尚欠171675.38元)、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被告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回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瓷砖购销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就甲方承建的***生观棠府项目高层装修建设需要供应瓷砖,并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签订合同后甲方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货到工地后付至到货总额的80%(含预付款),最后20%在乙方供货完成后一个月付清,违约责任:***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金额的两倍银行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开始向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供应瓷砖。截至2020年6月1日,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共计向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供应瓷砖20批次,货款总值861059.82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171675.38元货款未支付。 另查明,2022年3月21日,原告与***文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因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聘请***文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本案的代理人,原告同意该律师事务所按标的额比例收取律师费15000元。原告已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15000***费,并取得相应的律师费发票。***、**律师在本案中为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买瓷砖,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对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未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71675.3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原、被告约定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金额的两倍银行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双方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结合被告违约的事实,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2255.9元(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以两倍的银行贷款利率即9.5%计算);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71675.38元为基数,按照两倍银行贷款利率即7.4%支付违约金;未超出法律的规定,但由于原告最后一批瓷砖的供货日期为2020年6月1日,故逾期之日应该从2020年7月1日开始计算。本院认定违约**171675.3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自行承担。原、被告未约定其他费用或损失的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5000***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1675.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1675.38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2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2元,财产保全费1615元,合共3907元,由被告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巳预交,被告履行上述判决***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审判员 钟 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