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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91执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祖校。
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金超锋。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91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后因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7976元、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106元。
执行立案后,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汽车,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上述财产均无法处置。截至2021年10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91执7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施国华
审判员吴文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高露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