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058号
申请人: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19264592D。
法定代表人:梁胜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寒,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第20层0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498292。
负责人:易亮。
被申请人: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萍水西街80号优盘时代中心1号楼1601-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55176931F。
法定代表人:陈祖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18931.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向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码:2000200202223420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18931.2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 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