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902民初3236号之二
原告舟山和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舟山和福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和福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3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姚 卡
书记员 苏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