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钰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21执异27号
案外人:齐齐哈尔市钰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江县庆华花园小区1号楼8门。
法定代表人:徐巍巍,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刘振财,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执行人:黄玉新,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在本院执行刘振财与黄玉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齐齐哈尔市钰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景琳公司)对执行黄玉新名下的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钰景林公司称,钰景林公司与刘振财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也不存在拖欠黄玉新工程款的事实,法院冻结了钰景林在龙江银行龙江县支行的账户22×××88内存款53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解除保全。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钰景林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钰景林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徐巍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书编号:2610-01230205,开户账号22×××88;
4.(2022)黑0221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执行人刘振财称,黄玉新从事建筑修路工程,因其挂靠在钰景琳公司名下,故其相关工程款均转入至龙江县钰景琳公司账户内,也就是说钰景林账户内的款项属于黄玉新的工程款,法院冻结了黄玉新的款项,没有损害钰景林公司的合法权益。况且,黄玉新自己承认钰景林公司账户内的款项是其工程款,有财政打款记录均可以证明。综上,刘振财申请冻黄玉新在钰景林公司账户内的工程款应得到支持。
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刘振财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支付凭证复印件两份,金额共计986,100元,日期为2022年1月21日和1月28日,证明黄玉新的工程款转入钰景琳公司账户内,该笔款项属于黄玉新所有;
2.录音、录像光盘三张,证明黄玉新承认被冻结的账户内的款项属于黄玉新的工程款,归黄玉新所有,徐巍巍在录音中也认可了这一说法;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振财与被执行人黄玉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黑0221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一、黄玉新于2022年3月20日前一次性返还刘振财水泥款535000元;二、黄玉新于2022年3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刘振财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保全费3195元,均由刘振财负担。立案前,刘振财用自己名下车牌号为黑B×××**路虎揽胜车作为担保,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2022)黑0221财保9号民事裁定,依法对钰景琳公司在龙江银行龙江县支行账户22×××88内存款53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22年2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该保全已转为诉中财产保全。调解书生效后,黄玉新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刘振财于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另查明,2016年10月18日,钰景琳公司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申请开户,经审核,钰景琳公司符合开户条件,准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法定代表人徐巍巍,账号22×××88。2022年1月21日和28日,龙江县发展和改革局通过该账户分别汇给钰景琳公司2021年水库移民项目工程款50万元和486100元。
本院认为,案外人钰景琳公司针对执行标的所提异议成立的条件是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账户22×××88内存款535000元是否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银行账户存款系登记在案外人钰景琳公司名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该账户内存款的权利人为钰景琳。申请执行人刘振财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钰景琳账户内有黄玉新的工程结算款,但不能证明黄玉新对钰景琳公司的账户有排他的控制权,更无法确定黄玉新的工程款是特定化的资金,与钰景琳的其他财产相区分,不能认定黄玉新是账户内资金的实际权利人,故钰景琳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执行钰景琳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账户22×××88内存款535000元。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明月
人民陪审员  郝 丽
人民陪审员  张佳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小松